戴佳
   本報記者程丁 攝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屢見不鮮,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越來越受到社會廣泛關註。11月23日,在國家法官學院召開的中國行為法學會越軌預防與矯治研究會成立大會暨學術研討會上,多名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未成年人越軌行為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研討。
  亟須構建保護處分制度
  背離或違反公認的社會規範的行為被稱為越軌行為。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文化背景,其社會規範也有所不同。然而,由於未成年人越軌行為具有普遍性,矯治未成年人越軌行為歷來是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難題,國際社會已經超越國家觀念和意識形態,就矯治未成年人越軌行為的諸多問題達成一致,並形成了一系列國際性法律文件。
  “通覽矯治未成年人越軌行為的一系列國際準則,我們發現國際社會極力倡導保護處分思想,保護處分制度已成為矯治未成年人越軌行為國際準則中核心的實體制度。”聊城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盛長富表示,相比較而言,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規定保護處分制度,這方面還處於空白狀態。盛長富認為,保護處分制度是以保護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福祉為主要目的,對其作出的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它在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處置措施體系中與刑罰併列,但優先於刑罰適用,是刑罰的替代性措施。保護處分制度不僅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價值,體現了處遇個別化原則,同時它也是實現非刑罰化的主要方式。
  “目前,我國保護處分制度的缺失使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實踐處於兩種極端的困局: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要麼不加任何干預,‘保護’有餘,要麼對其處以嚴厲的處罰或刑罰,處分過於苛刻,無法充分發揮其應有的預防犯罪的作用,也無法真正承擔起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權利的全面保護。”盛長富說,“我國應將保護處分制度作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實體和程序方面進行系統建構。”具體而言,我國亟須從限定保護處分適用的對象、確立保護處分優先原則、健全保護處分的種類、設定保護處分的程序等4個方面全面構建保護處分制度。
  建立留守兒童社會幹預機制
  近幾年,留守兒童這一特殊弱勢群體出現的畸形心理狀態、不良的行為習慣、偏差的人生觀等問題,引起人們關註。留守兒童越軌行為日益增多,有的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長期關註這一問題的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沛認為,應該從加強政府職能作用,完善司法救濟途徑,加強學校教育職能,加速城鄉一體化建設,發揮非政府組織的幫扶作用等5個方面構建全面系統的留守兒童越軌行為社會幹預機制。特別是在加強政府職能作用方面,應繼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破除城鄉二元格局,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營造全社會關愛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在完善司法救濟途徑上,進一步完善留守兒童權益保障立法和農村留守兒童監督制度,建立辦理留守少年案件的專門機構。
  與會代表一致認為,除了建立辦理留守少年案件的專門機構外,從開展未成年人越軌預防與矯治工作出發,還應該設立專門未成年人司法機構,組建專業隊伍。目前,全國各地法院普遍設立了少年法庭,檢察機關也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門,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如果說“留守兒童”這一群體犯罪,只是我國城鄉二元制體制在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背景下所產生的特殊情況,那麼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則是世界各國所共同面臨的嚴峻課題。未成年人犯罪與毒品問題、環境污染並稱為當今世界三大嚴重社會問題,其嚴重性和危害性不言而喻。
  “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禁毒學系講師張汝錚認為,與防範“留守兒童”越軌行為一樣,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防範,也應由家庭、學校和社會三位一體綜合防治,須調動全社會資源構建未成年人毒品預防教育體系,從源頭上遏制未成年人涉毒行為的發生。
  在具體的禁毒工作中,張汝錚建議採取下列措施,一是徹查涉毒人員經常涉足的公共複雜場所,嚴厲打擊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行為;二是加強社區基層組織對涉毒未成年人的幫助和管理,落實安置和社會保障政策,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機會,減少其復吸幾率;三是加強法律防範。
  張汝錚說,儘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不良行為預防、嚴重不良行為矯治、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和法律責任等重要內容,但由於規定得較為宏觀,指導性強而操作性弱,在具體的實務工作中並未發揮出作用。各省市應當根據所處地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
  矯治隊伍和制度都須專業化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未成年人越軌行為矯治,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研討會上,北京市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官王拓結合工作表示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模式還需完善。他說,《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規定,對於少年司法從業人員要求“具有最低限度的法律、社會學、心理學、犯罪學和行為科學的知識,這是同組織專業化和主管當局的獨立性同等重要的”。此外,《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也明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應由熟悉未成年犯罪人身心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檢察人員辦理。
  “可見,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人員不僅具備法律專業知識,更應該瞭解涉案少年的犯罪特點和其身心特征,具有較豐富的教育學、心理學等專業知識,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客觀規律。”王拓坦言,從目前看,還缺乏專業化的培訓制度以及專業考核評價制度。
  談到預防與矯治未成年人越軌行為的專業化隊伍建設問題,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雷小政介紹說,我國許多地方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與矯治機制改革,通過運用心理學知識和技術,對存在心理問題的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與矯治,評估非羈押措施、不起訴決定、社區矯正等的風險性,促使其心理和行為發生積極變化,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雷小政表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與成年人相比,我國應當建立針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專門的、規範的心理輔導與矯治系統,遵循無償、自願、保密的原則,大力加強制度機制建設,同時在審前程序、審判程序、執行程序中相互銜接、相互支持。
  他建議,明確規定政法機關應與心理輔導、矯治人員密切合作,在涉罪未成年人第一次被訊問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在徵得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心理測試,以及時瞭解其心理狀態、行為特點等情況。對於有心理問題的,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心理輔導,矯治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的能力。  (原標題:建規立制矯治未成年人越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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